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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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123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4
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