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昌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昌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廖昌南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廖昌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9日17時50分│100年4月間某日│100年3月間某日至100│││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年3月14日│││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347號│第11409號│第11409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06│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1.22│102.4.25│102.4.2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006│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2.7│102.4.25│102.04.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台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2712號(已發監執行│第7198號(編號2、3號│第7198號(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已接續執行)│,已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