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 周翊 庭住臺南市○區○○路○○○號1樓
居臺南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劉文景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書,卻遲至103年6月2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有送達證書及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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