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32號原告 劉錦成 原告 林玉芬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被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詹賢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中慶 律師被告 林清淵 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 李秉穎 被告 張鑾英 被告 邵蓓嵐 被告 王景甲 被告 周獻堂 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冠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俊廷 上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玥彤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