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附民原告 楊惠雅 附民被告 林國慶
黃財順 蔡志文 何時聞上列被告林國慶、黃財順、蔡志文及何時聞4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朱中和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