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247號
抗 告 人 甲○○
即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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