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號
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歌汽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一六O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