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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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伍包(合計淨重拾玖點零貳公克、包裝重肆點 伍陸 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袋(毛重叁拾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五包(合計淨重十九‧0二公克、包裝重四‧五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袋(毛重三十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持有人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施用毒品部分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一0四號、販賣毒品部分為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七0七號),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