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己○○戊○○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 被告丙○○
乙○○丁○○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