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住台中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