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0五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合計含袋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號九樓之五,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合計含袋重一.五公克),而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犯行已由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揭扣押物,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合計含袋重一.五公克)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