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85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張OO相對人張OO相對人張OO相對人張OO前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張○○、張OO、張OO、張OO(四人之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7月22日17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椿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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