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林錦興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板簡字第236號
民事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所換發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
度執字6315號債權憑證,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向鈞院聲請強
制執行(106年度司執字第76888號)在案,惟原告當初係向
萬泰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而未曾向被告凱基銀行借款,是被
告自不得以前開債權憑證來強制執行原告的財產。為此,爰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688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辯稱:本件強制執行合乎法律程序,被告公司前身就
是萬泰銀行,後來才改名為凱基銀行銀行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對於其本人積欠萬泰銀行本件債務,且前經本院判
決其敗訴確定等情,俱未爭執。僅陳稱:凱基銀行並非萬泰
銀行,萬泰銀行已經走入歷史,凱基銀行是經過金管會核准
買賣接管萬泰銀行,萬泰銀行當年的呆帳有112億,轉到凱
基,政府也有用稅金補助,也是納稅人的錢,所以凱基銀行
不能再跟我要那麼多錢云云。惟查:被告公司原名為萬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有經濟部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法人之同一性並未變更,僅係更名
。是以,原告所負之債務自不因被告更名而為消滅,其理甚
明。原告之主張,實非可取。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768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