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欽
       李秉修
被   告  潘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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