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謝文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