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3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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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許玬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394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華民國10
2年12月3日下午2時5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日下午
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
544元,及其中52,273元自民國10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利率部分原告起訴狀原記載為18.25%
,嗣誤繕為週年利率20%,應為週年利率18.25%之誤植),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原告於審理中為訴之聲明
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自行負擔,併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4月17日向伊借款500,000元,約定自
92年4月17日起至93年4月1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
率18.25%固定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3年1月19日後即未依約清
償本息,尚欠伊本金52,273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
金卡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對於欠款事實及金額不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