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煥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煥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