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科學○○○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金世添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徐頌雅 律師 趙儷玲 律師被告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科學○○○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高次軒 被告甲○○
原名 楊兆哲 )右列被告因九十訴字第三五六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友訊公司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