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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