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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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空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寅○○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辛○○被告戊○○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子○○被告宇○○被告酉○○被告亥○○被告地○○被告丑○○被告壬○○被告卯○○被告巳○○被告申○○被告宙○○右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癸○○被告丙○○被告未○○被告天○○被告戌○○被告甲○○被告午○○被告乙○○被告辰○○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新竹市○○段第三四八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