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故必須行政法院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始有更正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8年度裁字第780號裁定聲請更正,經查本院上述裁定係以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亦未依限補正,而以其抗告為不合法,據以駁回其抗告,經核該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亦未具體表明該裁定有何應更正之錯誤,其聲請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胡方新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