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69號抗告人甲○○
送達上列抗告人因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前因榮民就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裁定命其限期補正,亦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因認其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對法律規定不熟,且只靠老人津貼維生,只希望補發未領到之授田證云云,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對於原裁定究竟如何「違法」或「不當」,於抗告狀內均未為任何具體指摘,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黃秋鴻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