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吳俞玲┌─────────────────────────────────────┐│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潔之方服務│台灣中小企│98年11月30日│10,500元│0000000││││事業股份有│業銀行雙和│││││││限公司│分行│││││├───┼─────┼─────┼──────┼─────┼─────┼──┤│002│宜家利環保│台北富邦商│98年11月30日│4,500元│0000000││││科技股份有│業銀行雙和│││││││限公司│分行│││││├───┼─────┼─────┼──────┼─────┼─────┼──┤│003│臻霖實業股│台灣中小企│98年11月30日│2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