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原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告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惟被告合法異議,應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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