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