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沈揚仁法官戴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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