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中簡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建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112、6130號),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5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 邱清福 竊盜未遂」、「邱清福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建明竊盜未遂」、「高建明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5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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