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債權人 張秋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金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本件主張之釋明文件。(例如判決等足以釋明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如聲請狀之請求)。(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究為「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或「自民國102年2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計算?(三)請陳報本件利率為何?」,該通知已於102年7月2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明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