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鈴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7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金鈴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審酌:被告張金鈴為成年人,遇糾紛不知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解決,率爾妨害告訴人林富騰之自由,應予非難,惟其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係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頁),且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自由所受妨害之程度,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