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