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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