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四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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