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夏秋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花蓮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110年度花簡字第20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69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夏秋民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量處拘役4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查本案被告雖聲明上訴,惟僅於上訴狀中空言泛稱:庭上告知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迄本院審理期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以書狀或到庭以言詞陳明任何不服原審判決之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其上訴自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芳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于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林思婷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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