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