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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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竊盜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依當時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則經比較新舊法,其餘之四罪,雖因法律修正,而無此項規定,但仍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後,適用舊法。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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