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二)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3號上訴人 陳豐明 上訴人 陳黃素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
任鳴鉅 律師被上訴人 郭銘秀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
鍾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