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0巷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日起至134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9月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4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第78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拍字第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899│建│0│00│2068│640分之8│└──┴───┴────┴────┴──┴─┴──┴──┴────┴─────┘┌────────────────────────────────────────────────┐│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陽│通│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道│位││├──┼─┼──────┼─────┼────┼─┼─┼─┼─┼─┼─┼─┼──┼─┼─┼─┼──┤│001│10│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康│5層樓房│67││││││67│鋼筋│5.│1.│平│全部│││37│大橋1街250巷│市○○○段│鋼筋混凝│.1││││││.1│混凝│96│90│方│││││2之2號│899地號│土造│0││││││0│土造│││公││││││││││││││││││尺││├──┴─┴──────┴─────┴────┴─┴─┴─┴─┴─┴─┴─┴──┴─┴─┴─┴──┤│「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1059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1063建號,權利範圍5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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