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弄1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23日起至123年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2月25日②94年12月22日向華僑銀行借用①1,0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2月25日②
99年12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①96年8月24日②96年9月21日止,尚欠本金①861,558元②210,2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另聲請人已於96年12月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會同意與華僑銀行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7年度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6878│建│0│00│1729│10000分之94│└──┴────┴────┴───┴──┴─┴──┴──┴────┴──────┘┌─────────────────────────────────────────┐│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5690│台南縣永康市西│台南縣永康│9層樓房│48││││││48│全部││││灣里永華路233│市○○段│鋼筋混凝│.0││││││.0│││││巷30號3樓之3│6878地號│土造│7││││││7││├──┴──┴───────┴─────┴────┴─┴─┴─┴─┴─┴─┴─┴──┤│「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57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