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 告 捷運上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建國
訴訟代理人 柳春美
上原告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記載追加被告 黃金福 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暨追加起訴狀
繕本2份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與被告泰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追加黃金福為被告,惟未
記載黃金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毋省略),追加起訴狀亦欠缺繕本2份,致無法送達文書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