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48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洪妤 緁
洪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貳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
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 洪妤緁 於民國99至100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洪文玉擔任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4
筆,計新臺幣(下同)13萬5,860元,詎被告洪妤緁僅清償部分
本息外,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此有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及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附卷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利率│
├──┼──────┼────────────────┼────┼────────────────┼───────┤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0.115%│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9%│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09%│
│01│9,296元├────────────────┼────┼────────────────┼───────┤
│││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0.19%│
││├────────────────┼────┼────────────────┼───────┤
│││││自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0.115%│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9%│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09%│
│02│9,299元├────────────────┼────┼────────────────┼───────┤
│││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0.19%│
││├────────────────┼────┼────────────────┼───────┤
│││││自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0.115%│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9%│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09%│
│03│9,299元├────────────────┼────┼────────────────┼───────┤
│││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0.19%│
││├────────────────┼────┼────────────────┼───────┤
│││││自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自109年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0.115%│
││├────────────────┼────┼────────────────┼───────┤
│││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9%│自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8月26日止│0.09%│
│04│1,681元├────────────────┼────┼────────────────┼───────┤
│││自10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1.9%│自109年8月27日起至109年8月31日止│0.19%│
││├────────────────┼────┼────────────────┼───────┤
│││││自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38%│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