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文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文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92元(拆除面積9.02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49,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