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賴惠瑛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賴靜瑤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賴憲儀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原狀附掛失函為影本,且
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賴達郎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賴達郎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