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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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請人 賴李淑娟賴達郎 之繼承人

賴惠瑛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賴靜瑤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賴憲儀 即賴達郎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正本」(原狀附掛失函為影本,且

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賴達郎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賴達郎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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