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板秩字第2號
被移送人 洪誌隆
主文
洪誌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2月15日晚上22時2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47之6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