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楊宗文
       楊朝旭
人      吳楊淑真
訴訟代理人  楊淯安
被   告  賴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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