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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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欽森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欽森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欽森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執行羈押,至106年7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6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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