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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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62號原告 王秋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致起訴程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