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蔡南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潔 間就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民國107年6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O六年度簡上字第五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O七年六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上訴人,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3號事件之原告,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