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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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雅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雅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雅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3月、6月、4月、2年8月,經定刑後(聲請書贅載減刑,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聲請書誤載為法授矯字,應予更正)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130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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