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94號聲請人 林文雄 即財團法人樂喜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樂喜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樂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樂喜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六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定有明文,是以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樂喜文教基金會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第6屆第9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教育部以109年11月2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146078號函(下稱教育局函文)同意變更、備查,伊為該基金會董事長,乃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局函文、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6條規定,核屬規範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預算及財產保管運用,為管理、組織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並無抵觸,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其餘規定,經核即非屬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