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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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89年度訴更字第4號、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7號、105年度訴更三字第23號、108年度訴更四字第20號等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交付本院89年度訴更字第4號、104年度訴更二字第27號、105年度訴更三字第23號、108年度訴更四字第20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聲請人僅空泛指稱聲請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況上開案件本院並未行準備或言詞辯論程序,自無錄音光碟可供交付,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